校教师字〔2023〕15号
第一条为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,强化师德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,形成高压态势,防范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对校内查实的师德失范和违法违纪案件,根据情节轻重和案件性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。涉事单位要进行全面整改,同时作为反面教材对全体教师进行警示教育。对校外受到普遍关注、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师德失范典型案例及时进行警示通报。
第三条师德违规通报警示联动机构成员单位包括纪检监察机构、人力资源处、党委教师工作部、科研院、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。
相关部门须分类汇总违法违纪案例、师德违规案例,及时更新、按需共享案例信息。
第四条通报内容须包括案例详情、处理处分结果、追责问责情况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(一)教育部网站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;
(二)科技部公布的科研诚信案件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;
(三)学校发生的师德违规案例。
第五条通报范围。根据案例内容,可分别在学院党委、学院、学部、机关职能部门、学校党委、学校不同范围内或几个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第六条通报形式包括专题通报、定期通报、会议通报等。
(一)召开专题会议。可结合学院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、教师党支部相关工作开展,印发典型案例集,观看警示教育片,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、对照查摆自省,加强警示和震慑,做到警钟长鸣。
(二)召开学院警示教育大会,每年至少2次,做好会议记录。
(三)召开学校警示教育大会,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开展。
第七条师德违规问题须在处理处分当年度进行通报。
第八条各单位要切实担起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,对师德违规问题通报警示教育常抓不懈,做到查处一起、通报一起、教育一批、警示一片,引导教师以案为鉴。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问题排查,对苗头性问题提早发现,及时处理,真正实现利剑高悬、震慑常在的效果。
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。